宁阳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0 08:15:25
科技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让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彰显出雄厚的实力。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世界对版权的确立是非常早的,因为每个作品都是作家的心血,是不可替代的,所以现在大家都很重视保护,那现在的世界版权公约内容有哪些?这里就跟随一起来了解一下!现在的世界版权公约内容有哪些?
《世界版权公约》对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等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基本相同,该公约特有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依《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只要具备一定形式,便可在其他公约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公约所说的具备一定的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客:其一是版权标记(文字作品用C,录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伯尔尼公约》与《泛美版权公约》妥协的产物。
(2)版权的保护期。该公约只规定了对作者经济权利保护的基本内容,没有提到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问题,因而版权的保护期只涉及经济权利。依公约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者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l0年。
(3)无追溯力原则。该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当公约对某成员国生效时,已永久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权利。这一条与《伯尔尼公约》第18条第1款正相反。对于一部作品是否受保护,《世界版权公约》不是看作品在来源国的状态,而是看它在受保护国的状态。
(4)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版权公约》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在《伯尔尼公约》和《泛美版权公约》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和协调。两个公约在许多方面是近似的,甚至是相同的,但二者之间也有显著的差异。
《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而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原则;第二,版权保护期比较短。为了处理好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版权公约》第l7条规定,本公约不影响已经参加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的成员国资格,已经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可以再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但不得因此而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其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将不受《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对于著作人来说可以进行相关作品登记,这样更加具有法律保护的作用。那么美术作品泰安版权登记申请要什么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其实软件泰安版权登记这件事情,如果当初提交的材料有些细节存在错误的话,可能就会导致最后颁发的证书上的编码以及相关的时间期限等都会存在着问题的。有的时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颁发下来了以后还要对有些材料进行补正,如果遇到这种事情,肯定也特别的关心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的规定是什么?
1、软件全称
一般以“软件”、“系统”、“平台”、“插件”、“中间件”等词作为全称结尾,不使用“工具”、“计算”、“系列”等结尾。
2、软件简称
不要比全称更为复杂或超出全称所描述的功能范围。即,一般应当摘选自软件全称,不能出现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
一、申请表
(1)有特别需要,必须要填
对在简称中出现而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应当对使用该字词的含义及原因等进行解释说明,并保证其不涉及其他法人的名称、商标或标识。如果该字词是注册商标,则须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2)无特别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某些申请人其实对于自己软件的简称并无特别需求,往往是为了填表才临时想一个简称。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本身对于软件简称没有特别要求,在遇到补正时,可以将“不填写简称”作为一个补正选项告知申请人。在某些时候,可能会节省客户时间,提高补正效率。
在此种情况下,应同时检查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是否存在该软件简称中出现而软件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包括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的文字和图片,如存在,应当删去(文字中出现)或隐去(图片中出现)。
3、开发完成时间(申请人常为公司)
(1)申请人自己开发
一般应当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2)其他人/公司开发
可以早于、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此时常见的,申请人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拟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则在补正时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①提交申请人受让该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协议书;
②提交转让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的需加盖公章);
③在申请表的“权利取得方式”项目选择“继受取得-受让”。
注:在补正中,如有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须加以说明。鉴于其他著作权取得方式较鲜见,因此如果上述情况不符合,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说明/证明(加盖公章确认以及说明的日期等),并在申请表中做相应调整。
二、源代码(常选择一般交存)
1、页眉
应当调整为统一的格式,即,左边为“软件全程版本号”,右边为页码。
2、正文
只接受文本程序语言,不接受图形语言。源程序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每页程序不少于50行(后30页末页可少于50行),总计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源程序应当有较为明显的开始和结束代码。
源代码中不能出现“作者”、“Author”等明显涉及权利归属的词。
三、技术文档
1、格式
包括封皮、目录、正文三部分,页眉应当和源代码部分一致。封皮包括技术文档名称、申请人名称、软件首次发表日期(精确到月)。
2、内容
所有出现的时间节点应当和申请表中的各个时间节点一致。
3、篇幅
整体上应当和软件总行数相适应,应包含软件的详细使用说明或设计开发文档,不能出现软件行数很大而技术文档很简略的情况。
四、其他
递交文件应当仔细检查,不能出现缺页、夹页、废纸打印等现象。
教你如何处理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
著作权纠纷处理方法
1、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
4、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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