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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9 08:58:59

信息泛滥的年代,我们如何保护著作权?

互联网发展至今,使得信息传播没了限制。一方面方便了大家,另一方面又被诟病没了隐私。在网络上,侵权行为随处可见。今天,泰安著作权登记小编就跟大家聊聊在信息泛滥的年代,我们如何保护著作权。

1、对作品进行登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2、提供作品的原始资料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

3、借用新型技术手段。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

“著作权”与作品邻接权有什么区别?

1.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中享有的专有权。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作品传播过程中所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在中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权利。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1.著作权与邻近右侧的连接:从概念上可以看出,邻接权是从著作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没有它就没有邻接权。相反,没有邻接权,著作权的传播和发展将受到限制。可以看出,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发展的。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邻接权的产生完善和发展了著作权。著作权人们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许可给他人,并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邻接权。行使邻接权时,邻接权人需要2人以上的许可。

2.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著作权的主体不同于邻接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创造性作品的作者。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继承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作者、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合作作品、著作权专业作品和著作权委托作品。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商。

(2)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与邻接权不同: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创作的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版面设计和图书独家出版。

(3)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包括精神权利,如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制作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等。邻接权还包括著作权等精神权利和复制权、分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但其经济权利并不像著作权那样广泛。

(4)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强度不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相对直接,保护强度相对较强。然而,邻接权的行使总是受到它所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的原著作权人。总之,著作权和邻接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狭义著作权和狭义著作权的邻接权共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广义著作权概念。

对于自己创作的歌曲,作为创作人是依法享有版权的,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对于版权也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的,那么,歌曲的版权保护期限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歌曲版权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二、买了版权可以改名字吗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主要的核心精神在于:一是著作权人要参与作品的创作,没有参与作品创作的不能成为著作权人;二是你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我和他的著作权。如果在不违反上述精神的前提下,那么就可以变更著作权人,即可以改名字。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版权授让与版权转让的区别:

(一)版权转让后,原版权的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而在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版权仍归原版权的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按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的权利;

(二)版权转让后,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受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但如果是被授权人则没有这个权利;

(三)版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自由的选择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进行使用,也没有必须使用作品的义务,而被授权人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四)版权转让是直接将所有的权利一起办理转让,所以的手续交接完之后,版权转让人对于该版权就不存在任何的关系,属于永久性的转让,而授权使用一般仅限于较短时间;

(五)转让的付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付酬相对低一些;版权转让一般必须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有的国家还规定版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登记;作品原件如书稿、画稿财产权的转让,一般不视为版权的转让。

常见的著作权合同纠纷种类

既然有了立法保护,那么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纠纷。这种现象在著作权合同中也同样适用,小编就以作者与出版商为例,为大家讲讲著作权合同纠纷的种类。

1、合同性质不明导致纠纷从定义不难看出,两种权利在含义上差别明显,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而言,分为三种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但合同一旦期满,上述三类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均不再对作品享有权益,所有的著作财产权都回归于作者。相对而言,著作权转让合同则意味着合同一旦生效,受让人就“买断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作者以后在作品有效期内想要对合同所涉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同样需要获得受让人的许可。显然,相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作者让渡的权利大大增加。因此,对于两种合同,作者要在谨慎辨认的基础上小心签订。

2、著作人身权转让条款引发纠纷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争议极大。小编认为,在我国,不宜认可转让著作人身权合法化,原因在于:第一,我国民法上“人格权不能让渡”早已成为公认的原则;第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转让的著作权仅限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到(十七)项的著作财产权。作者应当特别注意著作权合同中涉及著作人身权的条款。在诸多的著作人身权中,作者尤其需要警惕署名权的转让。署名权不但是证明作品归属的重要证据,而且是作者提升自身社会声誉的唯一途径,因此,对于这项权利,可以说是保障作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宜转让。

3、许可或转让的权利范围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在相关合同中,经常有这样的条款“转让方转让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及其他一切有关的权利”,在发生纠纷后,受让方往往将这一条款解释为作者同意转让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事实上,这种是违反著作权权法的。因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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