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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4 08:59:4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照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作品享有全部专有权利,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注册申请中应注意什么?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含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计算机系统软件泰安著作权登记申请需要的材料1.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申请表;软件的识别资料;相关的证明数据文件。2.软件的标识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标识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3.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管理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研究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二)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4.申请软件著作权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权利继承人应当提交继承、转让或者接受权利证明;自然人、法人企业或者通过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著作权有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系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通过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证明。5.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管理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研究中心申请合同登,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二)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6.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补充申请表;(二)登记证书制度或者可以证明的复印件;(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材料。

三、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注意安全事项1、申请注册的软件应当自主开发,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的软件在功能、性能上有重大改进。2、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3、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4、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5、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长x宽)纸张。6、申请文件可直接递交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寄交。申请人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和软件的名称。有承兑号或者注册号的,应当标明承兑号或者注册号。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软件著作权也是常见的转让主体之一,那么常见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呢?

1、误区之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2、误区之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泰安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计算机保护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经营计算机行业的企业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上,是非常在意和维护的,虽然有很多企业都在争取获得双软认证,那这些企业为什么都想申请呢?下面和版权代理一起来看看吧,这就是他的优势所在。计算机产业申请双软认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将获得软件企业称号和软件产品认证资格。

第二,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三,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产品登记成功后,再次销售该软件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以后对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所退税款由另一方负担,不再作为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取得软件企业证书的计算机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许多企业拥有大量的软件,它们在进行双软企业评估和认定时,首先就明确了要让自己的企业申报,在科技项目申报时,如果说您的企业没有进行相关软件的研究或申报,那么就很难申报成功,因为科技项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尤其是部分比例,所以如果您已经通过了评估和认定,那么就拿到这些证书,在您以后提供科技项目申报时,这是一个有力的证明。所以,任何科技企业,只要是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企业,都应该重视对其进行评估,更多双软申请内容请关注版权代理。

版权登记后能获得的4大权利,你get到了吗

作品经过版权登记后,不仅能更好的得到保护,登记人也能获得相应的权利,下面小编就来简要介绍下具体能获得哪些权利。

版权登记后的权利

1.出版者权利对于文字作品来说,出版者的权利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板式设计专有权,另一种是专有出版权。板式设计通常指的是出版者对于出版的图书或者外观等所作出的设计,它属于出版者的创造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板式设计专有权,如果他人未经允许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或者作品的板式设计,那么出版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影视作品表演者权利影视作品的表演权主体是演员、演出单位等等,表演者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等等,如果他人从现场或者网络上公开传播其表演,或者对表演进行录音录像等等,进行了版权登记的表演者都可以从中获取一定报酬。

3.影视作品录制者权利影视作品的录制者对于其自己录制的视频享有复制、发行以及出租等权利,这些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录制者获得报酬的途径,如果有人想要使用此录制视频,那么影视作品的录制者就可以与其签订合同要求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

4.影视作品播放者权利播放者一般指的是广播电视组织,具体主要包括电视台以及广播电视台等等。影视作品播放者的权利主要对象是指播放的广播或是非广告、电视的节目。广播和电视指的是广播电视台通过信息以及图像的信号播放的合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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