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软件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30 08:41:40
市场对于软件的实际需求会直接影响到软件开发的工作,软件研发的这些工程师每天所面临的工作实际上都特别的费脑,因为,软件在表现形式上是非常抽象的,软件的整体制作过程是不能够用语言来简单的表述的。况且,到现在为止和软件开发无关的相关人员根本就不清楚软件泰安著作权登记的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其实在我国,很多人都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带有强制性的,可是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当中的有些规定我们能够看出,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是以登记为前提的,软件在完成的情况下就已经享有了著作权。
著作权价值如何评估?
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方案可以分为三个大类:一类是遵循劳动价值论,从生产投入的角度对价值进行评估,即成本法或称重置成本法:一类是建立在均衡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寻找类似著作权作品的市价来进行估值,即市场法。另一类是从著作权需求方出发,以著作权权利能够带来的收益评估著作权价值,即收益现值法。
1、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假想重新创造资产所发生的所有花费并考虑一定的损耗而评估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损耗=重置成本×成新率.
2、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式中:P—被评估版权的价值。—第t年的净收益。i—折现率。t—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n—版权有效年限.3、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分析当前市场上可对比资产交换价格来确定资产的评估值.其基本公式为:被评估版权价值=同类交易实例价格×调整系数.
著作权价值评估要素
1、作品作者及其基本情况(业内影响力、以往作品等作为参考因素)。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6、著作权版权登记情况。
7、相关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8、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9、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10、著作权版权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维护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
11、相关行业政策和作品所在市场发展状况。
12、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版权的竞争状况。
13、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14、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知识产权做为一种无形中财产权利,企业中间的关联已日趋密切,是企业战略定位中关键的构成部分知识产权做为一种无形中财产权利,企业中间的关联已日趋密切,是企业战略定位中关键的构成部分,殊不知,因为知识产权是看不到、摸不到的,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通常忽略了对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制订,却不清楚知识产权才算是企业推向市场、走向世界的必须品,下边我就来谈一谈:企业应当从哪些层面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企业名称又被称为生产商名字,是一个企业差别于它企业的标示标记,企业名称在法律法规上面有三层含意:第一、在一定行政区内维持唯一性,且一个企业只准应用一个名字;第二、企业名称备案后,企业对其名字具有专利权;第三、企业名称具备人身安全财产权的特性,能够依规出让。
二、发明专利就是指受在我国商标法维护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造型设计,在中国,专利的获得采用申请办理在先的标准,即2个或2个之上的人依次申请办理同一创造发明时,无论创造发明顺序的依次,谁先向商标局明确提出申请专利,谁就可以得到专利,因而,企业应尽早地将其创造发明成效申请专利。
三、特有技术性指优秀、好用但未申请专利的商业秘密,包含设计图、秘方、数据信息公式计算,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等,其本质特征是:(1)特许权性;(2)安全性;(3)应用性;(4)可出让性,对特有技术性一般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
四、注册商标商标logo就是指由文本、图型或是其组成等组成,应用于产品,用于差别不一样产品的明显标识,商标logo务必根据申请注册,企业才获得对该商标logo的专利权,《商标法》不立即维护没经申请注册的商标logo,但没有注册的商标logo能够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来得到维护,未注册商标的不好之处,除不可以具有专利权外,还使企业在活动营销中处在不好影响力,如:不利宣传广告,不利参加市场需求,不利获得顾客信赖等。
五、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要求: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以群众所悉知,能为产权人产生经济发展权益,具备应用性并经产权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性信息内容和运营信息内容,商业秘密具备安全性和合理性两大关键特点,合理性主要在核心竞争力,合理性以安全性为前提条件,一旦密秘公布,法律法规就不会再对它开展维护,因而企业对其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措施的保密措施。伴随着大伙儿针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的人也愈来愈多,殊不知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步骤繁杂,必须提前准备的物品多种多样,因此提议大伙儿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的情况下找技术专业的代理公司代办公司,代理公司不论是专业技能還是做事步骤都相对性较为了解,随便申请注册高效率会高些,通过率也高些,能合理的节省您的時间和经济发展成本费。
关于版权保护的那些事儿
昨天,网上热议视觉中国图片版权的事儿,可见现如今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如果不及时不保护版权,会带来许多危害。下面小编就来好好介绍下版权保护的相关事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版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创新版权保护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司而言,都非常有利于创新,一个人有的新创意并把创意给实践了,可以给另外一个人别的启发或者是动力,对人是一种榜样的形式促进创造,给你新的认知和想法,所以你也是可以创新的,个人的创新是可以促进一个公司的创新的,特别是设计公司,个人创新了,产品做出来受欢迎提升的是整个公司的形象。
二、促进良性竞争的环境、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版权保护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抄袭度,如果没有申请版权保护,那么好的作品人人都可以抄袭,导致好的作品价值不高,更何况现在大多数人都愿意买盗版的作品,只是因为盗版的作品价格低,这样对于很多有创新能力的人是不公平的,可以说是践踏别人的劳动成果,而且有的公司抄袭别的公司的作品会导致造成恶性竞争环境,扰乱市场的规则,如果申请了版权保护就可以保护自己公司的作品不至于被抄袭,这样可以很好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三、对于个人的发展有很好的鼓励作用相信有很多的设计师或者是著作者都有同样的感受,创作出来的产品被模仿或者别抄袭,个人的心理都不好受,而且影响大的可能会上法庭,申请版权保护不但能保护自己产品的完整性,还可以对自己的个人能力有所提升,增加个人的自信心。
版权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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