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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美术著作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泰安万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3 08:13:59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合同登记的作用

通常的泰安版权登记,既包括记载著作权原始状况登记,也包括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从前面所介绍的合同登记的内容来看,虽然涉及得不全面,合同登记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变动的登记,但权利变动登记与著作权原始状况登记一样,可以起到帮助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什么是权利变动

权利变动通常主要指著作权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发生了变化。《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权利变动的情况,如著作权转让、继承、承受、质押。此外,集体管理和专有许可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变动,但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增加了新的权利人或权利人代表。尤其是在著作权专有许可过程中,尽管著作权归属没有变化,但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一方在使用作品中所承担的风险有时比著作权人还要大,而专有许可始终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因此应当为专有权的顺利行使提供保障。为叙述方便,暂且也将它们纳入广义的权利变动范围。由于《著作权法》已经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著作权的继承、承受和集体管理,著作权质押登记作为一种特殊登记也另行做了介绍,这里只涉及著作权转让登记和专有权登记。

为什么要进行著作权转让登记和专有权登记,并且应当规定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转让。通过著作权转让,原著作权人丧失了著作权,受让人则获得了著作权。通过专有许可,著作权人将某种使用方式专有使用权授权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获得专有使用权,成为专有权人。那么,受让人和专有权人如何让外界了解这一变化?尤其是在需要证明其权利人身份时,他们会遇到与原始著作权人一样的困难,因为他们仍然无法通过有效权利凭证(包括合同)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当提供登记作为保障措施。由登记机构对受让人和专有权人获得权利的内容和期限等事项进行记载,这些记载成为初步证据,使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转让和专有权登记对于避免重复转让和重复授权、维护使用作品的正常秩序尤为重要。实践中,因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不当,重复转让著作权或重复专有授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在许多案例中,经常出现因重复转让和授权造成的多人声称获得转让或取得授权并再转让或授权的混乱现象。对因此而引发的多起诉讼,有时法院也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在诉讼中,各案案由和当事人不同,法官之间无法沟通,各审各案,又缺乏认定转让和专有许可的有效依据,而合同是否有效又与转让和专有许可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难免会出现各判决中,不同的权利人对同一作品同时拥有权利的离奇现象。这种结果还直接导致在市场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权利人授权其作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场上传播流通,严重地影响了使用作品和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通过登记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所谓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是指重复转让和专有授权纠纷中,以是否登记作为认定哪一个有效的依据。规定这一效力,可以使善意受让人和专有权人避免或降低风险。因为在重复转让和授权中,过错在于转让方或授权方,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通常是无辜的。选择登记,可以使受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权利得到保障,也清楚不登记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以是否登记作为判断转让或授权是否有效的依据。

应当说明,登记不是转让和专有授权的生效条件。转让和专有授权首先是合同行为,如果不重复转让和专有授权,转让和授权依照合同确定生效,无需进行登记。当然,受让人和专有权人为防止对方再次转让或授权,可以选择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登记不应当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著作权立法的需要,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需要。合同登记也不能只局限于对外保护和个别领域,更不能仅依靠部门之间的合作才得以实施,而是任何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其实,目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备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上述作用,但应当在实施中加以明确。有关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可建议法院给予必要解释,使其至少可以具有行政保护的效力。

大部分的插画师应该都接受过社会“抄袭”的毒打,在发现被抄袭时,不少插画师会选择跟侵权方沟通,论原创讲证据,然而对方却置之不理,一番声讨被不了了之。侵权要证据,维权靠法律,要想保护自己的作品,就需要根据法律保护框架实施确权保护,进行插画版权登记,从构思开始就做好全面防护。

法律是需要证据的,一旦起了版权纠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你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拥有你应该拥有的权益。对于独立插画师和设计师来说,行业每天都有大量的原创产出,却缺乏有力的维权意识和途径,也导致了大量设计作品被盗用、抄袭甚至是被赖账。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断加强,再加上科技的发展,无论是知识产权保护还是维权都变得简单,付出的成本也在大幅降低。面对抄袭这样无解的事情,原创插画师最理智的选择就是树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从创作构思开始,做好全方位的插画版权登记,只有事前做好了保护,之后即使被抄袭侵权了也可以做到有理有据。

●插画师的预防措施:1、保留底稿、记录创作过程,包括灵感来源和思考。2、尽早登记版权,以防出现不必要的麻烦。3、在版权公示期发现侵权,一定要及时联系版权局解决。

●插画版权登记材料:1、《作品泰安版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的样本;5、作品说明书(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并附申请人签章及日期);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插画版权登记地址和流程: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接收材料进行审查-缴费-机构受理-形式审查-制证发证-公告。

版权包含软件著作权以及各类作品著作权。版权自作品完成作品的同时有已经存在,并不是说进行版权登记之后才拥有。版权登记仅作为在版权局备案以及存档,版权登记之后可以在遇到侵权纠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

一般都推荐在获得版权证书后进行复印和存档,复印件与原证书都有同等的作用。如果您并没有存档,并且版权证书丢失,那只能进行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登记,版权证书补发也区分加急和非加急。具体费用访问: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哪种情况可以进行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1.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的正本、副本丢失或破损的,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2.登记软件为多个著作权人的,取得登记证书后想申请副本的,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

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流程:1.在线填报(在线填报登记资料和申请人信息)2.付款(在线付款给平台平台自动生成业务订单及缴费清单)3.平台审核(平台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通过率)4.官方审查(平台将申请材料递交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通过平台网站或手机精准跟踪受理审查全流程)5.下达通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核发证书,邮寄接收软件泰安版权登记证书)您需要准备的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原软件登记证书复印件3.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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